html模版朱世海:香港司法制度的形成、演變與改革
內容摘要:回歸後,香港終審法院的設立和運作標志著完整的審判體系的形成,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是香港新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司法制度進行改革的必要性尚未顯現,但法院有的做法需要調整,如法院裁判案件援用域外法時需要限定在基本法授權范圍之內。二、回歸前後香港司法制度的演變設立香港終審法院是回歸前司法本地化的重要內容。三)關於政治司法化問題香港司法復核案件的數量在回歸後逐漸上升,並在近年呈爆炸式的增長,而其中很多涉及憲制議題和政府政策。[18]文浩正.海納百川:外籍法官對香港司法之貢獻[N].香港:明報, 2017-3-7.[29]李曉惠.困局與突破:香港難點問題專題——香港難點問題專題研究[M].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

關鍵詞:香港司法制度;法官;基本法;香港法院;司法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案件;最高法院;終審法院;審查;香港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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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判決援用域外問題

回歸之後,香港法院裁判案件參考其他普通法國傢的案例是有法律依據的,《基本法》第84條就規定,法院在判案時可以參考其他普通法國傢的案例。

陳弘毅教授較早對香港法院參照國際法和外國司法判例進行研究,他指出,香港法院自1991 年以來在應用人權法規范時就參照一些國際和外國的人權文獻。香港法院還參照各地法院的相關判例,這些判例有的來自普通法系地區、南非憲法法院、國際法院或國際社會中的所謂“軟法”。香港法院在1997年後更多參考和使用關於人權法的國際法和外國法文獻。在“梁威廉訴律政司司長案”中,法院參考瞭國際人權法的規范,以及有關判例。[20]

台中商標註冊申請 “援用國際法和外國司法判例來解釋本國的憲法權利已經不是一個個例,更不是香港法院的首創……很多國傢不論是普通法還是大陸法國傢都有類似的司法實踐。”[21] 香港法院援用國際法和外國司法判例分為作為裁判依據和作為說理內容兩種情形,作為說理內容應是可以的,但作為裁判依據就違反《基本法》。《基本法》第84條規定法院在判案時可以參考其他普通法國傢的案例,這裡的“參考”並不意味著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對香港法院裁判案件構成約束力台中商標註冊代辦,否則參考就成為依照。而實踐中的“官永儀訴內幕交易審裁處案”等一些案例,香港法院是依照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甚至歐盟及大陸法國傢的判例來裁判案件。“香港法院將域台灣商標申請外法律奉為權威,並作為法律依據予以適用,超越瞭‘參考’的限度。……香港法院裁判基本法相關案件參考域外法律是必要的,但在援用域外法律時需要限定在基本法授權的范圍內,並遵循一定的規則和條件,減少任意性,突出香港司法解釋的自主性。”[22]

(三)關於政治司法化問題

香港司法復核案件的數量在回歸後逐漸上升,並在近年呈爆炸式的增長,而其中很多涉及憲制議題和政府政策。學界有觀點指出,香港“司法已經政治化,政治或者道德判斷高於法律本身,這已經不是原來意義上的rule of law,而是rule of politics。”[23]此類觀點明顯有誇大其詞之嫌,香港司法沒有政治化,隻是司法復核牽涉較多政治性問題。這些政治性問題進入香港司法機關,與香港的民主狀況存在密切關系。立法會分組計票制度使香港主流民意難以充分表達。“在民主體制尚未完善、民主機制功能尚未充分發揮之際,一些社會爭議無法通過民主方式解決,轉而訴諸法院;而且民主發展本身出現的問題也希望法院的介入,所以香港法院面臨諸多政治性爭議。”[24]香港司法機構具有的這種民主補強功能在國外也有發生,有國外學者指出,憲法審查機構可以通過賦予立法機關可能忽視或評價過低的利益以相應的分量,來完善立法機關的衡量和評價。從民主政治角度,憲法審查機構補強瞭代表制,確保未被代表的或非主流群體的利益被考慮並給予公正對待。[25]

有香港學者指出,香港法院在回歸前不需要處理涉及憲制的問題,那時的法官總體來說並沒有處理涉及憲制案件的要求和經驗。在英國普通法體制裡,沒有違憲審查的程序和操作,法官並不需要平衡社會上的個人權利義務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不用對法律中的不同價值沖突做出取舍。[26]《基本法》生效後,香港的司法體制發生瞭根本變化,香港的法官被推到一個他們從未扮演過的角色上去。[27]香港法院在回歸後對某些案件的裁判引起較大爭議,給政府管治也帶來很大挑戰。

政治性問題的處理仍主要是立法機關的責任,香港法官對此也有清晰的認識。許多司法復核案件的法庭判決,對我們的社會所具面對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引發重大影響。然而,本人必須重申:司法復核的程序,並非解決這些問題的萬應良方。[28]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法庭有關涉及政府施政的判決也明顯有所克制和調整,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訴訟中,政府敗訴的情況也在減少,如“公務員減薪案”等。[29]香港法院也曾用其他方法對宣佈本地立法違反《基本法》產生的影響進行限制,包括暫時延遲宣佈以給立法會時間制定新的法律,如2006年的“古思堯訴行政長官案”。[30]香港法院近年來在處理政治性問題上表現瞭一定的謙抑性,並能在一定程度上配合政府的管治,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如前所述,鑒於香港立法會所體現的民主機制存在問題,香港法院仍將面對一些政治性問題的處理。即使香港民主機制功能充分發揮之時,香港法院,特別是終審法院也不能完全避開政治性問題,因為香港法院實際上行使著違基審查權,就難以規避政治性問題。如學者指出的,無論是在由普通法院實施違憲審查,還是在建立專門機構負責違憲審查,違憲審查機構都面臨著涉足各類政治問題的可能性。[31]問題的關鍵是香港法官如何承擔如此重要的角色,以實現不同價值、不同利益的兼顧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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